央行、銀保監會:加強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
從中國銀保監會獲悉,為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統一監管和操作規則,促進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規范健康發展,中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共同起草了《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公眾意見。
根據《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信貸公司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通過互聯網平臺積累的客戶業務內在數據信息,例如在線消費,在線交易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法和限額,并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查、貸款批準、貸款發行和貸款回流等流程。
《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遵循網上小額貸款分散化的原則,主要服務于小微企業、農民、城市低收入群體等普惠金融優先服務目標,實施普惠金融概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網絡小額貸款的渠道和成本優勢。
《辦法》明確規定,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主要在注冊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建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國務院銀監局制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運行管理規定,督促和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督部門監督和管理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在線小額信貸業務的審批、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對于很少需要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在業務準入方面,《辦法》旨在規定,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監督管理部門打算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60天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小額貸款公司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未經國務院監管部門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關于注冊資本,《辦法》規定,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金。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億元,是一次性實收貨幣資金。
關于貸款額,《辦法》規定:自然人的單戶網上小額貸款余額不超過30萬元,不超過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較低者為最高貸款額;原則上,發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分支機構的單一賬戶網絡小額貸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
在貸款用途上,《辦法》明確闡明:網絡小額貸款不能用于債券、股票、金融衍生產品、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不得用于購房和還房抵押貸款;以及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其他目的。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注冊資本,控股股東和互聯網平臺應滿足的條件。監督和督促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加強業務管理,規范股權管理,資本管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戶信息,不得誘使借款人超額債務。
根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告,有關“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將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訂和完善《辦法》,并在上級法律頒布后適時發布和實施。